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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指示,深化全省工商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明确职责任务,提高责任意识,实行责任追究,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指导思想和原则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体系实施纲要为重点,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失职渎职必被追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处理与追究责任相适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对象范围,是指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各级工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公务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编制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落实政务公开各项制度规定、内容和事项,造成不良影响以至产生一定后果所应承担的相关责任。
  
第四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具体责任
  
违反政务公开各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不按要求建立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机构以及不认真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
  
2、不按政务公开要求,将涉及的行政职能、工作职责、办事内容、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结果、收费依据及标准、处罚情况等,向社会公开的;

  3、不积极履行主动公开义务及未在办公场所、办事大厅(窗口)公示应当公开的政务公开各项内容及目录的;
  
4、不提供或不及时更新、补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目录的;
  
5、政务公开流于形式,工作人员不严格按照政务公开规定办理行政事项的;

  6、不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对有关责任人避重就轻、包庇袒护,不向群众公示处理结果的;
  
7、工作中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刁难服务对象,无理拒绝服务对象提出的合理要求和正当建议的;
  
8、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以任何形式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馈赠、宴请、娱乐游玩的;
  
9、其它有关违反政务公开各项制度规定的。
  
第五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具体办法
  违反政务公开各项制度规定,按以下办法实施责任追究:

  1、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由所在部门负责人与违规人员一同向服务对象赔礼道歉,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全系统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和部门年度评先选优资格,直接责任人停职36个月,或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对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党风廉政责任制有关规定处理。
  
2、被党委、政府部门、社团组织和主管上级部门提出批评或被群众多次投诉举报(两次以上)情况属实的,给予全系统通报批评,并取消单位和责任部门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3、被新闻媒体曝光,对工商系统造成不良影响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和责任部门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外,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诫免谈话,直接责任人给予停职36个月或调离工作岗位处理。
  
4、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其行为触犯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造成恶劣影响的,按党纪政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责任追究处理程序
  1、上级工商机关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检查中,发现未按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规定开展工作的,应当场指导提出工作要求,本级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按上级要求责令责任部门限期改正。
  2、对收到违反政务公开投诉举报的一般性问题,由本级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成相关部门(处、科、股、所)负责协调解决;对发生本制度第四条所列事项,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本级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理;对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按党政纪处分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工商系统。
  第八条  本制度由省工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指示,促进全省工商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扎实、有效、顺利开展,使工商的行政执法行为更广泛地接受社会各界和管理服务对象的监督,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指导思想和目的

  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的,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管理服务对象对工商工作的意见建议,不断提高工商人员的工作能力、服务素质和工作作风,努力健全完善工商政务工作各项制度,大力打造和谐工商,使工商的行政执法更加朝着便民、利民、为民的方向发展。

  第三条  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政务公开民主评议活动由本级工商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工商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所辖范围内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和民主评议实施情况。 

  参加评议对象为各级党委机关、政府部门、执法部门、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企业个体工商户代表。视情况,上一级工商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可对所辖下一级工商局政务公开工作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活动。

  第四条  评议主要内容

  1、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是否落实;

  2、单位领导是否重视和认真组织开展政务公开活动;

  3、政务公开各项制度是否建立完善;

  4、涉及工商行政职能的政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及时、准确;

  5、政务公开的形式是否灵活多样,切实方便有利于群众办事;

  6、工商人员的工作作风、工作效率,服务态度是否改进;

  7、工商人员利用职权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管理对象行为是否减少;

  8、工商人员徇私枉法、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违法办案行为是否存在;

  9、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处理,投诉处理是否及时落实;

  10、涉及行政许可的服务性事项是否及时办理落实;

  11、其他根据工作安排、上级部署需要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  评议形式

  政务公开民主评议采取组织多方代表座谈会、咨询会或上门走访征求意见和发放评议调查问卷表,政府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进行。也可结合述职述廉、行风建设、绩效考评,和中央、省、国家工商总局部署的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各级工商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工作实际,认真研究,拟订计划,组织开展不定期评议活动,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六条  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实施程序

  1、研究制订计划,拟订评议方案;

  2、制订评议的内容、事项和评定标准;

  3、确定参加评议的单位和代表;

  4、认真组织评议、汇总评议情况;

  5、研究确定评议等次。

  6、及时向上一级工商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当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评议结果。

  7、归档立卷。

  第七条  对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制订措施,及时整改,认真抓好落实。对好的做法经验,及时总结表彰,做好宣传推广工作。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工商系统。

  第九条 本制度由省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指示,规范全省工商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拥有充分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根据[中办发(200512][黔党办发(200512]文件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指导思想和目的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的,充分保障人民群众拥有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使工商的行政执法广泛地置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更好地做到廉洁、勤政、高效、为民。

  第三条 主动公开要求

  按照政务公开要求,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和涉及国家机密的事项外,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均应全面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内容

  依据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全省各级工商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要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工作职责、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办事制度、办事结果、收费依据及标准,处罚情况等)全面向社会公开,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

  全省各级工商局及其各部门应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本级工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事项,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开。对公开的行政事项如有变更、撤销或终止时,相关业务部门需在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说明、文件和资料,经审核同意后,再公开实施。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

  全省各级工商局应充分利用政务公开栏、红盾网络、电子显示屏和触摸屏,设立咨询台,编印政务公开手册、办事服务指南,召开座谈征询意见会、听证会、新闻媒体发布会、政府网站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工商的政务公开事项。并在“办证、办照”窗口、办事服务大厅、“一站式办公大厅”等场所公示工商的政务公开事项。并及时建立完善政务公开目录和档案。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要求

  依申请公开是指不必要社会广泛知晓或参与的行政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公开,行政事业单位依照相关程序规定有针对性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原则

  依申请公开要严格把握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维护申请人合法权利和义务,真实快捷,及时让申请人知晓的原则。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内容

  1、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行为的;

  2、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审批事项的;

  3、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处罚事项的;

  4、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复议事项的;

  5、其它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有关工作事项的。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电函、电子邮件,或口头申请形式申请政务信息,对于申请人的申请,均应作好记录备案。

    申请内容包括:1、申请人基本情况(姓名、或名称、单位、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2、申请公开的具体事项和内容及办理结果;3、申请人签名或盖章;4、提出申请的时间。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由申请事项的相关责任部门及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延长到15日)认真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以适当方式对申请人作出解释和说明。

  (一)属于主动公开且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申请人不知晓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二)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还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和行政事项,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三)属于申请人权利义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国家机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属于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解释;

  (六)其它应当告知申请人的事项。

  (七)对申请事项影响面较大的,由各级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是否公开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条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事项办理完毕,各级工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收集归档、完善资料、健全目录。

  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工商系统。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务公开立卷归档和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指示,使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有序化,根据[中办发(200512][黔党办发(200512]号文件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指导思想和目的
  
政务公开立卷归档和报告制度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规范完善政务公开各项制度为目的,使全省工商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做到规范有序、档案资料齐全完整、工作报告及时准确。

  第三条  政务公开立卷归档内容

    凡有关记录和反映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及具有参考查阅价值的各种文档资料、图表资料和音像资料,均属归档立卷范围。

  1、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设置文件;

  2、政务公开目录;

  3、政务公开工作各项制度建立情况;

  4、政务公开工作安排布置、计划措施情况;

  5、政务公开工作的检查、评比、总结情况;

  6、政务公开工作各项活动组织开展情况;

  7、政务公开工作民主测评和工作调研情况;

  8、政务公开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宣传情况;

  9、社会各界对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建议及投诉举报处理反馈情况;

  10、政务公开各种现场会、座谈会等会议材料和经验交流材料;

  11、其他应归档立卷资料。

  第四条  各级工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根据归档范围,将文档资料收集齐全,按立卷归档要求整理成册,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填写材料标题名称,进行装订。

  第五条  归档材料一律用电脑打印或钢笔书写,严禁用圆珠笔、复写纸拟稿,用纸要规范,书写要工整。对不符合要求的文档资料,及时进行纠正补充。

  第六条  每年形成的各类政务公开文档资料,必须按照档案管理要求于每年底前装订归档完毕,并明确专人整理保管。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报告

  各级工商局组织开展的政务公开活动情况(民主评议、召开现场会、开展社会调查、专项检查情况等)要及时向上一级工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当地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报告,并加强工作上的联系沟通。每年1210日前必须向上一级工商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写出工作总结。对各级领导机关、领导部门要求上报的政务公开各项统计报表、情况材料等,要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第十条  本制度由省工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务公开监督举报制度(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指示,加强对全省工商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自觉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畅通监督举报渠道,规范监督举报行为,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指导思想和目的

  政务公开监督举报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惩防体系实施纲要,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为目的,确保全省工商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在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扎实有效地开展。

  第三条  监督举报内容

  全省工商系统各级局、工商所政务公开工作必须接受社会各界的的监督,受上级局和同级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监督检查,主要监督内容如下:

  1、工商系统各级局是否认真组织开展政务公开活动;

  2、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务公开事项内容是否按要求全面及时公开;

  3、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是否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各项制度规定;

  4、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5、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规定受到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6、群众投诉举报及时处理办结情况;

  7、保护监督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情况。

  第四条  监督举报投诉受理部门设在各级工商局纪检监察室,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第五条  监督举报投诉形式

  监督举报投诉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

  接待举报投诉人员要态度和蔼、热情诚恳,有礼貌,认真做好投诉举报的收件记录和办理工作。

  第六条  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在信访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规定的工商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八条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督投诉举报受理部门设在贵州省工商局纪检监察室。

  电话号码: 0851—6827004

  邮编地址:(550004)贵阳市八鸽岩路11

  电子邮件:JIJJC@LOCAL.GZAIC.ORG.CN

  对各市、州、地、县(市、区)工商局投诉举报,可直接向各级局纪检监察室反映。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第十条  本制度由省工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