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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
关于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和加快文化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
各市、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和加快文化发展的若干意见》(黔党发[2006]15号),结合我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积极支持文化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
1、文化产业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是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支持文化产业改革与发展,主动为文化产业发展服务。
2、积极支持各类经济组织从事文化产业,促进文化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外,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参与文化企业的投资与改制。
3、凡国家没有明令禁止外商投资企业进入的文化产业,一律对境外客商开放。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允许外商以独资或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包装装潢印刷、书报刊分销、刻录类光盘生产、艺术品经营等企业。在中方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和经营演出场所、电影院(允许香港、澳门投资者以独资形式建设、改造及经营电影院)、演出经纪机构等企业,参与国有书报刊、音像制品发行企业股份制改造。
二、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为文化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准入通道
4、从事涉外业务文化企业,其名称中允许使用“国际贸易”、“对外贸易”、“进出口”等行业用语,积极帮助文化企业申请使用省级名称和无行政区划的国家级名称。
5、进一步降低文化企业集团登记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或参股文化企业且整个集团注册资本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可组建文化企业集团。支持文化企业打破地区分割和行业壁垒,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媒体的以产业化经营为纽带的文化企业集团。
6、申办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允许注册资本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但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7、注册文化企业法人,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名称可以冠以“贵州”字样。
8、文化企业的注册资本允许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且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利用国家软贷款作为注册资本。
9、支持和鼓励文化企业特许经营、加盟连锁经营。凡具备设立条件的连锁经营文化企业,名称中允许使用“连锁”、“连锁经营”等字样,可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而后设立配送中心和门店。连锁企业经营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业务,可由总部向管理部门统一申请。对批准文件中明确取得相应许可的各分支机构名称的,无需单独申请,可凭总部获取的批准文件和其他企业登记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10、凡从事经纪、评估、咨询等文化中介的企业,办理登记时,不再提交从业人员资格证明。
三、大力支持文化企事业单位转企改制
11、积极参与经营性国有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提前介入,帮助搞好前期论证,拟订改制方案,并从实际出发,处理改制中的前置审批等问题。
12、积极支持非公有资本以收购、入股等形式参与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吸引非公有资本经营文化产业。鼓励支持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或其他经济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印刷、发行、会展等文化企业。
13、文化企事业单位在办理改制登记时,原专项审批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可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但改制后的企业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14、允许文化企事业单位在改制过程中实施债权转股权。除国家试点的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外,凡评估后净资产大于所要转的债权,经债权人、债务人及原出资人同意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均可实施债权转股权。
15、降低文化企事业单位改制成本。对企业改制后注册资本低于原企业注册资金的,只收变更登记费;超过部分按规定的标准收取登记费,不另收变更登记费。
四、规范管理,为文化产业发展营造宽松的经营环境
16、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分割,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文化市场秩序。积极发挥文化中介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不断增强文化产业的竞争力、辐射力。
17、严厉打击盗版、盗印、仿冒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取缔“黑网吧”,保护知识产权,维护良好的文化市场秩序。
18、充分发挥动产抵押登记职能,方便快捷地为文化企业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帮助文化企业解决融资困难。
19、认真履行商标、广告职能,积极发挥商标、广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支持文化企业上档次、上规模,做大做强。
20、推行文化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符合贵州工商局《企业年检免检实施办法(试行)》的实行免检。
五、积极为文化产业改革发展服务
21、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实行专人负责,全程服务。
22、对具有地方特色的龙头文化产业,实行定期走访、跟踪服务,扶持骨干文化企业,发挥对内对外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23、对外来引资文化项目,实行提前介入、上门服务,扶持引资企业与本地文化项目,尽快形成生产经营能力。
24、对休闲娱乐业、旅游开发业和网络服务业、广告会展业等传统和新兴文化产业,实行规范引导、优质服务,扶持企业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增加我省文化产业的科技含量。
25、对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品牌,实行定点培育、引导服务,扶持文化企业申报注册商标并争创国家驰名商标、贵州省著名商标,培育知名文化品牌。
26、积极推进在文化产业、旅游等领域引进民间投资,大力促进非公有制文化产业的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制定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转业军人及大学毕业生等各类人员创办文化娱乐企业,设立专门窗口,提供经营信息,方便登记注册。对初始创办的文化娱乐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并按有关政策规定减免登记注册费。
27、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文化产业改制登记服务的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企业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28、进一步落实首问负责制、主办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等项工作制度,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