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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积极鼓励
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的通知》(黔党发〔20096号,以下简称《通知》),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结合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富民兴黔”事业的重要建设力量。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工作,是党和政府重视关心高校毕业生切身利益的具体体现,是保持经济平稳快速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事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局。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上来,着力提高对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工作重要性、必要性、长期性的认识,准确把握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不断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把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工作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来抓紧、抓实、抓细、抓好。要进一步加强对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把其确定为重点工作任务,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工作目标分解下达到基层,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个人,强化监督检查机制,上下齐抓共管、狠抓贯彻实施,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认真落实《通知》提出的目标任务,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的基础上,以放宽市场准入、落实优惠政策、优化服务环境、规范市场监管为重要抓手,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地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创造公平公正、宽松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坚持三项原则,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一要坚持高校毕业生创业领域“非禁即允”原则。凡是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都允许高校毕业生投资经营,在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等方面,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外,允许高校毕业生自主选择。高校毕业生申请从事已被社会普遍接受但未被正式认可的新兴一般性经营项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登记。二要坚持高校毕业生申办企业不受出资额限制,注册资金实行分期到位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各类非法人企业,出资额由高校毕业生自行申报,不限制其出资额度。高校毕业生申办公司的,全体股东首次出资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允许其注册资本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五年内缴足。对出资期限到期且无违法记录的公司,因资金紧张难以按时缴纳出资的,经申请允许延长1年出资期限。三要坚持适度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高校毕业生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三、落实两项优惠政策,支持鼓励自主创业。一要落实“试营业”优惠措施。对高校毕业生申请从事不涉及前置许可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凭相关证件到辖区工商所备案后即允许试营业,三个月内可不办理注册登记并免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项规费;三个月后如需继续经营的,再办理注册登记并执行国家优惠政策。二要落实“零规费”优惠措施。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工商行政管理规费。

  
四、推行四项服务制度,营造高效政务环境。一要推行高校毕业生“绿色通道”服务制度。坚持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门窗口”制度,为高校毕业生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提供咨询、受理、审批“三优先”的一站式登记服务。二要推行注册登记“三通”服务制度。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注册登记的,做到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即时畅通;要件具备,不违反法律法规,可以补正,适时变通;材料不具备,不符合法定形式,及时沟通。三要推行办事窗口“一口清”服务制度。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所有对外的职能部门集中起来,统一由一个窗口对外办事,办理业务做到“一口清”、“一口准”。四要推行注册登记承诺服务制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认真履行“一次告知”义务和“当场决定”职责,企业年检1个工作日办结,当场办结名称核准,企业注册、变更、注销等手续齐备、符合法定条件的,可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办理企业营业执照不超过15个工作日,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不超过3个工作日。五要落实高校毕业生见习服务制度。按照国家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安排,充分发挥各级个体私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动员引导一批管理规范、经营稳定、信誉良好的非公有制企业作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见习单位,积极满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需求,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五、落实三项监管要求,规范市场监管执法。一要改进执法监管方式,积极推行行政指导。认真落实“五摒弃、五树立”监管执法理念,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的行政指导力度,以规范指导为主,行政处罚为辅,坚持疏导先于取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引导、扶持高校毕业生合法经营。高校毕业生创业中的一般性违法违规行为,凡情节轻微、没有对社会和他人造成危害后果的,可给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并帮助其及时纠正,不予行政处罚。二要严厉打击“黑职介”,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积极配合人事、劳动部门开展对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管,坚决查处取缔依无证无照职业中介机构。加强对高校毕业生权益的保护。三要加大对拖欠高校毕业生工资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将此项工作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结合起来,把拖欠高校毕业生工资作为企业不诚信的行为记录下来,其中情节严重的,列为监管工作的重点。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