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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培育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通知

各市、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0815号),促进贵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就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培育和支持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新型农村市场主体,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组织学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条例》,积极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努力推动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20086月底全省登记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575户,成员12753人,出资总额为1.95亿元,而同期全国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58072户,成员771850人,出资总额为430.13亿元。从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数量看,我省发展是缓慢的、滞后的。无论是在统筹城乡发展的角度还是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在整体布局发展水平、发展数量、发展规模上以及人才、资金服务环节等方面我们都存在一定的差距。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的高度,积极培育和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持以农民利益为本,尊重农民主体地位,保障农民各项权益,着力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从促进我省新农村建设、展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服务经济发展的良好形象出发,增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紧迫感和责任感;要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自愿民主、多种模式、示范引导的发展原则,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要重心下移、优化服务、大力扶持、放手发展,努力在服务农村经济发展上取得新成果、实现新突破、开创新局面。
  二、积极培育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力争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有大的发展,要积极为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质量,为促进做强做大服务;要在成员总数、资金总额以及契约化、品牌化经营水平上实现新的突破;要主动开展宣传引导、登记服务、合同和商标帮扶等工作;要结合当地政府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划,切实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要立足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保证国家促进新型农村市场主体发展决策和政策的顺利落实。
  
三、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发挥登记注册职能,促进规范发展。一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实行书式审查,只要提交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即予登记。二是在尊重农民意愿和以农民为主体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多主体、多形式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律和政策允许条件下支持龙头企业、农村种养大户、农村能人、返乡民工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既可以开展单项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技术推广应用,也可以开展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经济合作与贸易服务;既可以在本地、本专业范围内开展合作与联合,也可以跨地域、跨所有制开展合作与联合。四是提高登记服务效率,方便农民群众办照。基层工商所要提前介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办指导,县级工商局要设立“绿色通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供方便。五是加快对200771日前成立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规范。对于采取先注销、后设立的办法规范的,准予使用原合作组织的字号,保持其连续性;对于申请变更登记的,明确债权债务承接后,准予变更。本着自愿的原则,暂不使用“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的,可以保留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合伙企业等原有组织形式。六是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新途径。允许农民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权作价出资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我省农村合作组织创新发展。
  (二)发挥商标、广告管理职能,提高品牌化经营水平。支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提高商标品牌意识,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色优势和品牌竞争力。指导商标知名度高、产品技术含量高、市场覆盖面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引导、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选择优势广告媒体,扩大广告宣传,提高产品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三)发挥合同监管职能,提高契约化经营水平。充分发挥合同监管职能,加强合同帮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涉农企业依法签订合同,大力推动合同示范文本;监督依法履行合同,提高合同履约率。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提高诚信守约意识。依法调解涉农合同纠纷,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四)发挥市场监管服务职能,打击侵害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权益行为。支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托、开办农产品批发市场,实现产供销的紧密连接,疏通和扩大农产品销售渠道。积极开展“红盾护农”行动,把好农资经营主体资格、农资商品准入关,维护良好的农资市场秩序,杜绝假、劣农资坑农害农现象发生。深入开展“12315”申诉举报网络进村镇、进市场、进商家活动,增强农民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完善农村消费维权工作机制,受理维权投诉,依法维护农民和专业合作社合法权益。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环境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当好参谋,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努力做到政府肯定、农民满意、社会好评。
  (二)进一步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扩大宣传、培训的广度,加大力度,广泛深入地向农民群众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发展的好处,深入浅出地宣传办理工商登记的要求和步骤,让农民心里明白、自主自愿。
  (三)切实维护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权益。落实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和监管不收费、不年检、不罚款政策,充分体现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政府服务精神,严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搭车收费,切实维护其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所有权。

 

 

 

                          OO八年十二月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