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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扶持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现就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积极扶持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扶持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大意义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对解决当前农民工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深入贯彻《通知》精神,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
  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国务院5号文件要求“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通知》进一步要求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为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检查和处罚力度,要将此项工作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结合起来,把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企业不诚信的行为记录下来,其中情节严重的,列为监管工作的重点。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三、严厉打击“黑职介”,为农民工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劳动保障等部门进一步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积极改善农民工进城务工环境。在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是查处取缔“黑职介”。对领有营业执照的职业介绍机构,要建立定期巡查制度,规范其经营行为。对劳动保障部门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擅自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的,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坚决予以查处取缔;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12315行政执法体系的作用,向社会公布查处取缔“黑职介”的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一经接到举报,应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

四、进一步转变观念,为农民工创业就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对农民工回乡创办公司或其他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要及时提供法律、政策咨询,简化登记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创业者设立“绿色通道”。继续推行首办责任制,限时承诺制,一审一核制以及工商所直接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等制度,全面落实注册登记“三通”服务。

五、加强对农民工创业就业情况的统计

各市、州、地工商局、基层工商局要建立农民工创业就业情况台帐制度,全面掌握农民工创业企业,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情况以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吸纳农民工就业的情况。各市、州、地工商局要按照黔工商办[2009]11号文件要求按时报送工商机关促进农民工创业就业工作总结及统计报表。
    六、对回乡创业的农民工,要采取积极措施予以鼓励扶持

农民工回乡创业对于带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增加农民收入,优化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积极措施,鼓励、支持、引导农民工回乡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农村二、三产业,生态农业和县域中小企业,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返乡农民工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可凭乡镇或村委会的证明在所在地工商所备案后试营业三个月;办理个体工商户经营登记的免收登记费。返乡农民工所办企业生产经营暂时出现困难的,在年检等方面予以扶持,酌情减免年检费。

 七、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劳动保障等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切实做好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严厉查处在农村招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配合卫生部门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做好农民工职业病的预防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的身体健康。要以农村、城乡结合部及学校周边为重点,加大对黑网吧查处取缔力度,防止和减少农村中小学生因沉溺网络而贻误学业现象发生,净化农村留守儿童发展环境,消除农民工外出打工的后顾之忧。

 八、充分发挥个私协会作用,对广大会员开展守法经营教育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组织会员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对广大会员开展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制教育和法律培训。配合劳动部门对会员开展有关《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广大会员要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遵守国家有关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障、养老保险等方面的规定,遵守国家规定的劳动时间,努力改善农民工的生产和生活环境,理解尊重农民工,关爱农民工,充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